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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胶州市关于在资质审核领域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2 | 来源:胶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阅读次数:10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资质审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推进我市在招标投标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工作的深化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在资质审核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处,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在资质审核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

           胶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是市场的需求,社会发展是发展的必然。

       二、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具体实施办法

     (一)在开展资质审核工作中,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信用中国”网站或“胶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可实行优先办理、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取消其资质审核资格。

     (二)信用报告有效时限为3个月。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进行资质审核的市场主体提供的信用报告必须由“信用中国”网站出具。

     (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文件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按上述要求对资质审批公告和资质审批文件进行调整。

     (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对在资质审核领域未使用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若遇上级有新的文件规定,将以新文件精神为准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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